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
2017年 第6號
為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現予以公告。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宣傳、引導和執法工作。
附件: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0日
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
為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對行業協會從事的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予以鼓勵和倡導,對行業協會從事的可能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價格行為的風險予以提示,對行業協會評估其各類價格行為的合法性給予指引。本指南也可以幫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對行業協會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管過程中,正確地理解和運用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
一、行業協會一般是指由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會員)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以“學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聯盟”等名稱命名,符合上述定義的社團法人,屬于本指南所稱的行業協會。
二、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業協會從事的下列價格行為:
(一)行業協會從事的涉及或者影響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行業協會可能在進行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等過程中,對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予以引導、限制或者支持,這些行為也將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到會員、其他經營者的價格權益乃至市場價格秩序。
(二)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會對會員、行業乃至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價格行為產生影響,進而會對市場價格秩序產生影響。
(三)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或者采取聯合行動的行為。各行業協會之間相互交換價格信息,可能會對行業乃至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價格行為產生影響;各行業協會之間采取聯合行動,則可能統一引導或者限制各自會員的價格行為,進而對全行業價格秩序產生影響。
(四)銷售商品、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行業協會往往向會員或者會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有償的咨詢、培訓、信用評價、展覽等服務,或者有償提供協會創辦的報刊、出版物以及其他商品。在開展這些價格活動時,行業協會等同于經營者。
三、行業協會制定協會章程應當符合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業協會從事價格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不損害會員、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行業協會從事價格行為需要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和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會員自愿原則下,對會員開展價格和反壟斷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促進會員建立健全價格管理制度,提高會員依法經營的意識和能力。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業協會組織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宣傳過程中,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行業協會在維護行業和行業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過程中,從事以下行為,一般不會有法律風險,并且對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有積極作用:
(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或者行業內經營者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二)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經營者侵害會員自主定價權的行為。
(三)向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行業上下游經營者或者同行業其他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
(四)向省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五)代表會員或者行業,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拒絕行政機關要求行業協會實施本指南第九條所列行為的指示,并將上述情況向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七)在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在會員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陳述、申辯時,依法向會員提供幫助。
(八)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調解會員或者本行業其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產生的價格糾紛。
六、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則、標準,實施行業自律,從事以下行為,一般不會有法律風險或者風險較小:
(一)在不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倡導會員增加明碼標價標示的內容,或者在行業內推廣運用電子標價簽、電子價目表等新的明碼標價形式。
(二)公布會員所提供服務項目的服務范圍和服務標準,防止經營者拆分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三)提示會員不得利用行業協會作為平臺,相互之間交換價格、成本信息或者協調價格政策。
(四)在組織會員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會員之間相互商討價格、交流價格信息時,及時予以制止。
(五)對會員違反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采取告誡、行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手段予以制止。
七、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可能對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產生影響,法律風險較大。通常情況下,可以按照以下原則,來衡量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面臨法律風險的程度:
(一)社會公眾對相關信息來源的獲取途徑越少,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可能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二)相關市場集中度越高,行業協會發布相關市場內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價格政策或者定價策略,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三)相關商品的需求彈性越小,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四)行業協會對行業內經營者管控能力越強,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價格必將或者極有可能上漲或者下跌的趨勢分析,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八、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容易引導行業內經營者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存在很大法律風險。相比發布歷史的、行業綜合性、公開收集到的價格信息,發布現行的或者將來的價格信息,發布某一經營者、某一產品的價格信息,發布經營者難以收集的價格信息,導致行業內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法律風險更大。
(一)行業內生產經營成本越穩定,行業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業內經營者近期發生的成本、價格信息的影響。行業協會發布行業內經營者近期發生的生產成本、銷售報價、成交價格等價格信息,容易引發價格壟斷協議的達成。
(二)行業協會發布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容易引發價格壟斷協議的達成。
(三)行業的生產經營與上下游聯系越緊密,行業內經營者越容易對上下游成本、價格波動采取一致性的應對措施。行業協會發布上下游成本、價格的變化信息,越容易引發價格壟斷協議的達成。
(四)行業協會掌握的行業管理權限越大,收集和處理行業內經營數據越全面,發布的價格、成本變化趨勢分析越具體,對會員的影響和管控能力越強,其所發布的價格趨勢分析越容易引發價格壟斷協議的達成。
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業協會從事以下價格行為,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法律風險極高:
(一)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價格信息,將價格信息在會員或者行業內其他經營者之間相互通報。
(三)通過統一優惠條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四)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五)以公布價格計算公式的方式對成本構成、利潤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七)通過行業內懲戒機制保證或者促進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十、行業協會從事以下價格行為,將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法律風險極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業的漲價信息,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捏造、散布本行業的上下游行業的漲價信息,間接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捏造、散布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上漲信息,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四)組織或者引導會員或者本行業的其他經營者在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或者通過制定行業標準等方式對會員的商品庫存數量、存儲周期等庫存管理作出規定,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十一、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容易為各自的會員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創造便利條件。行業協會之間在交換信息時,應當注意避免本指南第八條提示的法律風險。
不同行業協會共同組織各自會員之間采取價格上的一致行動,極可能觸犯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業協會之間在組織會員行動時,應當注意避免本指南第九條、第十條提示的法律風險。
十二、行業協會向會員或者會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銷售協會創辦的報刊、出版物等商品,或者提供有償咨詢、培訓、信用評價、展覽等服務時,行業協會等同于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關于經營者的有關規定,否則法律風險極高。
十三、行業協會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執法部門會依法開展調查并實施行政處罰。經營者在行業協會組織下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的,其法律責任不因行業協會承擔法律責任而減輕,其中起牽頭、組織作用的經營者還將面臨從重處罰。
對于存在違反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行業協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由各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采取聯合懲戒措施。